为了提高团员队伍素质,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,使团员在学习、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,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落到实处,根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奖励条例
(一)奖励原则
通过表彰先进,树立典型,激励广大团员、团干部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。对团员的表扬奖励要实事求是, 根据其表现情况及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。
(二)奖励种类
对于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、团干部,可据其表现及贡献大小,给予下列等级的奖励:(1)通报表扬;(2)授予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称号;(3)授予优秀团员标兵或优秀团干标兵的称号。
(三)评选条件
1.优秀团干部
(1)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,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自觉贯彻落实组织的决议和决定。
(2)热爱共青团工作,组织观念强,能积极主动工作,当好老师的工作助手,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。
(3)模范地遵纪守法和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积极带头参加学院的各项集体活动,遇事能敢于坚持原则,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榜样表率作用。
(4)学习目的明确,热爱所学专业,努力刻苦学习,每学期综合测评分80分以上,单科成绩合格以上。
(5)是重庆志愿服务网正式注册志愿者,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。
2.优秀团员
(1)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认真贯彻执行组织的决议和决定。
(2)认真履行团员义务,关心团的建设,积极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,在各项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(3)自觉做到遵纪守法,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,热爱集体,关心他人,团结同学,尊敬师长,无违规违纪行为。
(4)学习目的明确,热爱所学专业,学习努力刻苦,每学期综合测评分在80分以上,单科成绩合格以上。
(5)是重庆志愿服务网正式注册志愿者,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。
(四)奖励申报与审批
1.通报表扬由团支部提出书面报告,各系(部)团总支讨论决定,报院团委备案。
2.授予院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以上荣誉称号的,由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,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,由团总支审核并报团委批准,由院团委发给荣誉证书。
(五)附注:
凡受学院各级违纪处分者,在解除其处分之前,取消参加该学年院共青团各类评先评优的评定资格。
各系(部)团总支可根据本系(部)的实际情况,参照本条例,制订本系(部)团员的奖励条例。
二、处分条例
(一)处分原则
团纪处分是加强团组织战斗力的重要保证,也是促使团员严格遵守纪律的重要措施。执行团纪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则,进行批评和帮助,以事实为依据,根据性质不同,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程度,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。
(二)处分种类
凡团员违反团纪,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撤销团内职务;(4)留团察看;(5)开除团籍。
(三)处分规则
1.有违背党和国家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,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
2.未经院有关部门批准登记,擅自组织成立政治性的组织团体或跨校、跨地区、跨行业的政治性团体,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其造成的后果,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。
3.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等公共秩序,鼓动、组织罢课罢考、起哄闹事、拉帮结派、乱贴大小字报,破坏安定团结者,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,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团籍的处分。
4.团员无正当理由,连续三个月不交团费或一学期累计三次不参加政治学习、团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5.凡团员无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,不过团的组织生活,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,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。团员自行脱团,应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系(部)团总支审核,并报院团委批准。
6.违反国家法规、法令,触犯国家刑律,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,视不同情节予以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团籍的处分。
7.偷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或败坏学校声誉的,视不同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。
8.打架、聚众斗殴的肇事者、策划者,参与者,视不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9.违反学习、生活纪律者,给予相应等级的团纪处分。
10.违反考场纪律,考试作弊者,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。
11.生活作风不正派,宿舍留宿异性等行为,视不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的处分。
12.团员因违反校规校纪,受到行政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,给予留团察看处分。
13.凡团干违反校规校纪,受到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,撤销团内职务。
14.本条例未尽之处,可参照学院的其他有关文件处理。
(四)审批权限
凡给团员团纪处分,由团支部提出意见,系(部)团总支审核,报院团委批准。凡受各级团纪处分者,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内适当范围公布。
(五)团员申诉
1.系(部)团总支在查清受处分者的错误事实基础上,对团员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交本人须将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,如本人有异议,要及时复查核实。
2.对团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3.受处分的团员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,但签字与否不影响组织处分。如对其所受的处分不服,本人可保留意见,提出申诉,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或迅速转递,不得扣压。
4.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团员,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诉。
5.院团委对团员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院团委提交院团委会议研究决定。
6.团员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上一级团组织发出书面申诉。
7.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团员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院团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三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本条例解释权在共青团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