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共青团工作,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学院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以及党团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本院共青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院共青团组织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,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,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,是学院教育、管理、改革、发展的重要力量,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和生力军。
第三条 本院共青团工作以马列主义、***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努力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四条 本院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是:用马列主义、***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武装团员青年,深入贯彻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文件精神,不断深化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;加强青年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、公民意识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,引导青年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奋学习,努力工作;以争创“五四红旗团委”活动为主要载体,切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竞赛活动、第二课堂活动、社会实践活动,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;表达青年意愿,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本院共青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。
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干部配备
第六条 团的支部一般设在班级或其他相对固定的集体上,有两个支部以上的系(部)可以设置团总支委员会,受同级党组织和院团委领导。
第七条 院团委会由院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。系(部)团总支委员会由系(部)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一至三年。团支部委员会由班级团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一年。
第八条 院团委书记(副书记)应按学院的中层干部配备、管理、使用。系(部)团总支书记(副书记)应按系(部)的中层干部配备。同级党组织更换团组织主要负责人,应事先向上级团组织协商,先配后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