团费收缴管理制度
1、团费收缴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;
2、团员必须主动、按期按定额向所在支部组织委员会交纳团费(学生团员每人每月0.50元,教工团员按收入比例交纳),不得无故不交、逾期补交团费。
3、各支部必须对每个团员交纳团费的真实情况进行严格记录,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。
4、每半年收缴一次团费。
5、非毕业班团员在3月1日----10日收缴当年1月----6月的团费; 9月10日----20日收缴当年7月----12月的团费。毕业班团员在9月10日----20日收缴当年7月----次年6月的团费。
6、团总支在12月按规定向团委交纳本年度团费。
7、团委按规定向团区委交纳我院本年度团费。
8、团员连续三个月不主动交纳团费或拒不交团费,团支部应向团总支及团委汇报,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。
9、根据《团章》规定,团员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被视为自行脱团。团委及总支将进行检查,对违反规定者,依据《团章》进行严肃处理。对于无故不交团费的团总支予以通报批评,取消其评优资格。
10、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,团委号召全体团员缴纳“特殊团费”。“特殊团费”的收缴须经团委会研究决定。此项团费要专款专用,各级团组织严禁截留。
11、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;
12、团费收支应设立账薄制度,由专业管理,每学期公布一次。